总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青发〔2018〕26号)文件精神,吸引更多优秀青年人才来青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金种子”人才储备工程,旨在根据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从国内“双一流建设大学”和国外大学遴选一批优秀在校学生,与青岛市辖区内企业建立人才信用合同,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来青就业,用人单位给予一定学费、生活及实习补贴,以人才储备方式集聚一批助推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的高素质人才。
“金种子”人才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在青岛市注册的企业引进“金种子”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内“双一流建设大学”全日制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在读学生(不含独立学院学生及定向、委培生);或从国内“双一流建设大学”毕业后在国(境)外大学就读的研究生层次留学生。“双一流建设大学”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中公布的高校名单为准(如有更新,以教育部最新名单为准)。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学术道德良好;
(三)取得在读层次学历后直接就业不再继续攻读下一层次学历。
第三章 优惠政策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企业引进“金种子”人才给予以下补助:
(一)学费补助。对入选“金种子”人才储备工程的高校学生,企业给予一定学费补助,补助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生活补助。对入选“金种子”人才储备工程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企业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生活补贴。其中,“双一流建设大学”在校研究生,按企业认定的学生所获奖学金额度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比例不低于50%,最高不超过5万元;国外留学研究生,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
(三)实习补助。企业对“金种子”人才的实习工作进行安排,并给予实习补助。
第五条 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企业给予“金种子”人才的学费补助和生活补助,由财政部门给予企业50%补贴。企业接收“金种子”人才来青实习的,财政部门每月按照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50%给予实习单位补贴,实习补助不足社平工资50%的,据实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资金来源中央、省驻青企业和市直国有企业补贴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区属国有企业和其他驻区企业补贴资金从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章 “金种子”人才的确定及补助申报发放
第七条 企业根据发展需要,与“双一流建设大学”和国外大学对接发布需求,通过筛选、面试、公示等流程,拟定本单位“金种子”人才名单,并与“金种子”人才签订信用合同。信用合同文本由企业和“金种子”人才协商后确定,应包括资金补助的时间、方式、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金种子”人才补助发放“金种子”人才按照信用合同约定,向所在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提供学费缴纳和奖学金证明材料。用人企业核实后将学费、生活、实习补助拨入“金种子”人才指定银行账户。
第九条 企业补贴申报及发放
(一)申报程序
1.备案。企业向“金种子”人才发放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备案,并上传信用合同,“金种子”人才学费缴纳、奖学金、实习有关证明和单位补助资金支付凭证。系统自动生成《“金种子”人才备案信息表》(见附件1),备案信息作为企业申请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
2.申报。企业于每年三月和九月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系统申报补贴资金,填写《用人单位“金种子”人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用人单位“金种子”人才学费和生活补助补贴明细表》(见附件3)和《用人单位“金种子”人才实习补贴明细表》(见附件4)并上传“金种子”人才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另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劳动合同。
(二)审核发放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收到企业申报信息后,于申报次月完成网上资料审核,必要时可要求单位提报原件。其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审核中央、省驻青企业和市直国有企业补贴资金,各区市和重点功能区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区属国有企业和其他驻区企业。对单位为“金种子”人才缴纳社保满6个月(其中中央、省驻青企业不在青岛缴纳保险的,需提供与驻青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补贴资金审核通过并报送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结果确认无误后,将补贴资金及时拨入申请企业指定银行账户。
第五章 责任主体
第十条 用人企业负责“金种子”人才的选拔、信用合同的约定和对人才补贴资金的兑现。
第十一条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中央、省驻青企业和市直国有企业“金种子”人才资格和补贴资金审核,各区市和重点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和其他驻区企业“金种子”人才资格和补贴资金的审核。
第十二条 青岛市财政局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核人数和个人补贴资金兑现情况,安排资金对用人企业予以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0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1月30日印发